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祖寧即上關東日式鍋物、李鴻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上關東日式鍋物(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請提出其提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鴻文(李鴻文之女:李祖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鴻文所開立票號UA0000000、金額新臺幣80萬元之支票正面影本,及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四、請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李鴻文就同一筆債務,重複給付之依據、理由為何?(由於相對人李鴻文所開立票號UA0000000支票,乃擔保同一違約金債權所開立,聲請人對其僅有一筆債權,故請釋明聲明二、理由為何?並更正聲明)。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