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華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永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里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新臺幣陸拾萬肆仟肆佰零肆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