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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841號

聲請人
廖桂宏
相對人
松富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一紙未獲付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命其提出退票理由單或未獲付款之相關資料,聲請人改以其與相對人間有消費借貸事實且未受清償為聲請理由,惟聲請人並未表明其與相對人間消費借貸原因事實,提出匯款單影本顯示匯款對象係許嘉雯,亦非本件相對人,是聲請人之聲請未盡表明原因事實之責,亦難認為有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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