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聲 請 人 吳東霖即大友起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