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聲 請 人 曾子育 相 對 人 林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之親禾有限公司向其借款,且由相對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因嗣後屆期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合約書及增補借款合約書,相對人均以親禾有限公司負責人身份於合約書簽名蓋章,堪認相對人僅係代理親禾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無明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意,且相對人亦未於親禾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為共同發票或背書之行為,難認相對人就本件債務應負連帶責任,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