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聲 請 人 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發票日│到期日│金 額 │本票號碼 │ │ │ │款人 │ │ │(新臺幣)│ │ ├──┼────┼───┼───┼───┼─────┼─────┤ │001 │潤泰公寓│臺灣土│107年 │107年 │83,308元 │CG1843903 │ │ │大廈管理│地銀行│11月15│12月15│ │ │ │ │維護股份│敦化分│日 │日 │ │ │ │ │有限公司│行 │ │ │ │ │ │ │ 楊子敬│ │ │ │ │ │ ├──┼────┼───┼───┼───┼─────┼─────┤ │002 │潤泰公寓│臺灣土│107年 │107年 │76,740元 │CG1741908 │ │ │大廈管理│地銀行│11月21│12月15│ │ │ │ │維護股份│敦化分│日 │日 │ │ │ │ │有限公司│行 │ │ │ │ │ │ │ 楊子敬│ │ │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