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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聲請人
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54號│├──┬────┬───┬───┬───┬─────┬─────┤│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發票日│到期日│金 額 │本票號碼 ││ │ │款人 │ │ │(新臺幣)│ │├──┼────┼───┼───┼───┼─────┼─────┤│001 │潤泰公寓│臺灣土│107年 │107年 │83,308元 │CG1843903 ││ │大廈管理│地銀行│11月15│12月15│ │ ││ │維護股份│敦化分│日 │日 │ │ ││ │有限公司│行 │ │ │ │ ││ │ 楊子敬│ │ │ │ │ │├──┼────┼───┼───┼───┼─────┼─────┤│002 │潤泰公寓│臺灣土│107年 │107年 │76,740元 │CG1741908 ││ │大廈管理│地銀行│11月21│12月15│ │ ││ │維護股份│敦化分│日 │日 │ │ ││ │有限公司│行 │ │ │ │ ││ │ 楊子敬│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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