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49號聲 請 人 陳厚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彰化縣福興鄉,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