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96號聲 請 人 黃如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附表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經本院認定遭人提示無法為公示催告。系爭支票係遭神盾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神盾公司)提示,惟依檢察官之調查,神盾公司已於105年7月4日解散,斷無再為法律行 為之可能,足認神盾公司支票提示行為無效,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易言之,必須不知孰為相對人,無從對之提起民事訴訟者,法院始得依聲請行公示催告程序。經查,本件聲請人已自承系爭支票曾經執票人為付款提示,並經警員通知到案說明等語,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16029號案件敘明在案,足見系爭支票確係由特定人所持有 ,並無相對人不明之情形,亦與公示催告之要件不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9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 ├──┼────┼──────┼─────┼────┼────┤ │001 │黄張淑妙│臺灣中小企業│100,000元 │106年7月│1070680 │ │ │ │銀行吉林分行│ │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