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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9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代理人
許志山
相對人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相對人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相對人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程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及相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麗峰公司)、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之金錢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以108年度事聲字第23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於109年1月7日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向本院對聲請人及麗峰公司、寶吉第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有大程公司提出蓋有本院收狀章之民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大程公司既已提起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大程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又麗峰公司及寶吉第公司於上開假扣押裁定中係債務人,並非假扣押債權人,聲請人於本件將其列為相對人,聲請命其限期起訴,於法亦有未合。綜上,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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