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泉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源 相 對 人 連進財 連陳鳳凰 劉倖如 陳瑋鋼 趙中宜 趙世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33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雖於108年2月26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於108年4月10日調解不成立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