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聲請人
陳志威
相對人
穗初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法第 529 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其管轄法院即係命假扣押之法院,倘債務人誤向他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移送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20號裁定駁回聲請,嗣經相對人提起異議,經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07號裁定駁回異議,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1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即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