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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偉
相對人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同法第528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限期起訴雖以有合法之假扣押存在為前提,如假扣押裁定已經撤回或經廢棄駁回確定,債務人即無限期命債權人起訴必要。惟假扣押裁定如經廢棄而尚未確定前,債權人以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而扣押債務人財產之執行程序仍無法撤銷,是債務人仍有請求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36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惟上開假扣押裁定關於聲請人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經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45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5日提起抗告,有本院108年7月19日公務電話記錄1紙可憑,該裁定尚未確定,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仍有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設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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