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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4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45號

聲請人
張素英即紅喜企業社之清算人
相對人
紅喜企業社

      紅碩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列四種。公司法第1條及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如非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即無依公司法辦理清算之必要。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為擔任紅喜企業社、紅碩企業社之清算人,而該二企業社均為獨資之企業社,並非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有商業登記資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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