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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6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560號

聲請人
張寗即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11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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