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565號聲 請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阿瑪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瑪施公司)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108年4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 10836058600號函廢止公司設立登記,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惟阿瑪施公司法定清算人本有第三人李光輝、楊洪平、李光耀等三人,均已於107年9月1日 辭去董事及清算人職務,爰呈報聲請人為阿瑪施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33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 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聲請人呈報其為阿瑪施公司之清算人,然並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亦未提出提出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 書『正本』、法定代理人詹易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清算人法定代理人詹易真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 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報紙『正本』等件。經本院以民國108年10月30日北院忠民康108年度司司字第565號通知命其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 該通知於同年11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除繳納聲請費用 外,迄未提出其餘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