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727號聲 請 人 郭弘斌即金堡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金堡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金堡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之4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