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 聲請人
-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於知慶
- 代理人
- 陳姵君律師
- 代理人
- 劉湘宜律師
- 相對人
- 馮聖欽
- 相對人
- 馮李素月
- 關係人
-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債務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獨身貴族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各項債務之擔保,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確定期日如土地建物謄本所示,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並經登記在案。依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股權轉讓終止協議書,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投資款合計1億1525萬元。詎債務人僅清償5050萬元,其餘交付之還款支票遭退票,尚積欠本金6475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股權轉讓終止協議書3份及支票5紙、退票理由單3紙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8年6月6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渠等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