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 請 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於知慶 代 理 人 陳姵君律師 劉湘宜律師 相 對 人 馮聖欽 馮李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編號2、3 之不動產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附表編號2、3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均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分別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分別移由各該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