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鄭嘉偉 關 係 人 達利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莉婷 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土地編號2之地號「413-1」之記載,應更正為「403-1」、建物共有部分車位權利範圍「1000之50」之記載, 應更正為「10000分之5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