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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吳承駿
相對人
鄭嘉偉
關係人
達利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土地編號2之地號「413-1」之記載,應更正為「403-1」、建物共有部分車位權利範圍「1000之50」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分之5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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