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吳承駿
- 相對人
- 鄭嘉偉
- 關係人
- 達利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莉婷
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土地編號2之地號「413-1」之記載,應更正為「403-1」、建物共有部分車位權利範圍「1000之50」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分之5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