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代理人
- 柯仲宜
- 相對人
- 承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素蝶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 樓及0至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