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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柯仲宜
相對人
承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 樓及0至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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