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 聲請人
-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董 事 長 陳月惠
- 相對人
-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大
- 相對人
- 鄭滿月
范姜宏
陳景芳
王仙蘭
羅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