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聲 請 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陳月惠 相 對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 相 對 人 鄭滿月 范姜宏 陳景芳 王仙蘭 羅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