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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聲請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董 事 長 陳月惠
相對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
相對人
鄭滿月

      范姜宏

      陳景芳

      王仙蘭

      羅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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