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 原告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智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 請 人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代 理 人 傅文民律師 相 對 人 張智閔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商標權設定質權契約書係由聲請人保管,而聲請人住所地係設於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5樓,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 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