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35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宜錦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 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 20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為 136年12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關係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7月2日至108年3月 11日間先後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0元、15,000,000元、 155,000,000元,並分別約定清償期,詎108年8月11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約定其全部債務即為到期,計尚有179,083,324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動用申請書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8年10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 請陳述意見,關係人雖陳稱:陳善忠非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聲請為不合法;又前曾清償20,000,000元並有如期繳納,迄今積欠未還之金額應予扣除等語;惟查,陳善忠為聲請人之經理人,有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參 照);至關係人雖抗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有異云云 ,所言縱係屬實,亦屬對於抵押債權存否之爭執,依上開說明,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本院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五、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