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吳明真 關 係 人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驊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許法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其及關係人即債務人許法源、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借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除載明幣別外,下同)1,600萬 元、81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 。關係人許法源於104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333萬 元,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許法源自107年11月24日起未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 金11,510,91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又關係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總額度 8,000萬元,並以相對人吳明真、關係人許法源為連帶保證 人,關係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6月25日起向聲請人申請撥款美金959,650.7元、26,512,616元,詎關係人驊 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11月25日本金陸續到期未依約 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借款本金美金840,111.1元 、20,394,21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確認表、撥款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存證信函(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8年1月3日、同年1月10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