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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0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085號

聲請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余文條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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