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472號聲 請 人 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亦允 非訟代理人 張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寶洋(原名陳鋒陽)、賴曉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 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