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105號聲 請 人 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 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所提出之本票,其受款人已載明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鄭宇和,行使追索權應以全體受款人之名義為之,而本件聲請僅以受款人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不合法律程式,故有補正另一受款人亦為聲請人之必要(即聲請人應為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鄭宇和二人,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