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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1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105號

聲請人
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 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所提出之本票,其受款人已載明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鄭宇和,行使追索權應以全體受款人之名義為之,而本件聲請僅以受款人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不合法律程式,故有補正另一受款人亦為聲請人之必要(即聲請人應為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鄭宇和二人,請具狀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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