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596號聲 請 人 沈昭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帆有限公司、鄭茹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如附表所示簽發之本票2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為此提出該本票2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 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4596號│ ├──┬──────────┬─────┤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 ├──┼──────────┼─────┤ │001 │20,000元 │CH 0000000│ ├──┼──────────┼─────┤ │002 │30,000元 │CH 0000000│ ├──┼──────────┼─────┤ │003 │30,000元 │CH 0000000│ ├──┼──────────┼─────┤ │004 │30,000元 │CH 0000000│ ├──┼──────────┼─────┤ │005 │30,000元 │CH 0000000│ ├──┼──────────┼─────┤ │006 │30,000元 │CH 0000000│ ├──┼──────────┼─────┤ │007 │30,000元 │CH 0000000│ ├──┼──────────┼─────┤ │008 │50,000元 │CH 0000000│ ├──┼──────────┼─────┤ │009 │50,000元 │CH 0000000│ ├──┼──────────┼─────┤ │010 │50,000元 │CH 0000000│ ├──┼──────────┼─────┤ │011 │50,000元 │CH 0000000│ ├──┼──────────┼─────┤ │012 │50,000元 │CH 0000000│ ├──┼──────────┼─────┤ │013 │50,000元 │CH 0000000│ ├──┼──────────┼─────┤ │014 │50,000元 │CH 0000000│ ├──┼──────────┼─────┤ │015 │50,000元 │CH 0000000│ ├──┼──────────┼─────┤ │016 │50,000元 │CH 0000000│ ├──┼──────────┼─────┤ │017 │50,000元 │CH 0000000│ ├──┼──────────┼─────┤ │018 │50,000元 │CH 0000000│ ├──┼──────────┼─────┤ │019 │50,000元 │CH 0000000│ ├──┼──────────┼─────┤ │020 │50,000元 │CH 0000000│ ├──┼──────────┼─────┤ │021 │50,000元 │CH 0000000│ ├──┼──────────┼─────┤ │022 │50,000元 │CH 0000000│ ├──┼──────────┼─────┤ │023 │50,000元 │CH 0000000│ ├──┼──────────┼─────┤ │024 │50,000元 │CH 0000000│ ├──┼──────────┼─────┤ │025 │50,000元 │CH 0000000│ ├──┼──────────┼─────┤ │026 │50,000元 │CH 0000000│ ├──┼──────────┼─────┤ │027 │50,000元 │CH 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