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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60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044號

聲請人
王 清
相對人
普魯托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贊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6044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示及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利息起算日 │ │├──┼───────┼───────┼───┼───────┼──────┤│001 │ │ 6,000,000元 │ │ │TH NO 836101│├──┤ ├───────┤ │ ├──────┤│002 │ │ 4,000,000元 │ │ │TH NO 836102│├──┤ ├───────┤ │ ├──────┤│003 │ │ 5,000,000元 │ │ │TH NO 836103│├──┤ ├───────┤ │ ├──────┤│004 │ │ 3,000,000元 │ │ │TH NO 836104│├──┤ ├───────┤ │ ├──────┤│005 │107年3月19日 │ 1,727,718元 │未載 │108年3月19日 │TH NO 836105│├──┤ ├───────┤ │ ├──────┤│006 │ │ 1,396,000元 │ │ │TH NO 836106│├──┤ ├───────┤ │ ├──────┤│007 │ │ 1,357,691元 │ │ │TH NO 836107│├──┤ ├───────┤ │ ├──────┤│008 │ │ 2,700,000元 │ │ │TH NO 836108│├──┤ ├───────┤ │ ├──────┤│009 │ │14,270,000元 │ │ │TH NO 836110│└──┴───────┴───────┴───┴───────┴──────┘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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