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655號聲 請 人 鑫喆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蕙 相 對 人 邱皇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765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001 │105年5月24日│600,000元 │105年8月23日 │105年8月24日 │CH0000000 │ ├──┼──────┼─────┼───────┼───────┼─────┤ │002 │105年9月21日│750,000元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1日 │CH0000000 │ ├──┼──────┼─────┼───────┼───────┼─────┤ │003 │106年1月1日 │100,000元 │106年1月1日 │106年1月2日 │C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