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80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052號

聲請人
遠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竹享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8,18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在臺北市,到期日民國106年7月7日,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8,295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就票載金額及約定年息20%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竹享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出之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協富資融企業有限公司。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均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