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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89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923號
聲 請 人
享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費旭明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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