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0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075號
- 聲請人
- 飛達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銘
- 相對人
- 蘇哲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2007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提示日即利息│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起算日 │ │├──┼──────┼─────┼───────────┼──────┼─────┤│001 │107年6月19日│25,000元 │未載(原記載為108年4月│108年5月2日 │TH0000000 ││ │ │ │31日,經查未有此日,故│ │ ││ │ │ │視為未記載到期日) │ │ │├──┼──────┼─────┼───────────┼──────┼─────┤│002 │108年3月5日 │25,000元 │未載(原記載為108年4月│108年5月2日 │TH0000000 ││ │ │ │31日,經查未有此日,故│ │ ││ │ │ │視為未記載到期日) │ │ │├──┼──────┼─────┼───────────┼──────┼─────┤│003 │108年3月5日 │25,000元 │108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