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7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760號
- 聲請人
-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兆、吳宏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載相對人陳彥兆已於清償金額3,000元,陳明正確請求金額。(支票號碼111952)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76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兆、吳宏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載相對人陳彥兆已於清償金額3,000元,陳明正確請求金額。(支票號碼111952)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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