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760號聲 請 人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兆、吳宏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載相對人陳彥兆已於清償金額3,000元,陳明正確請求 金額。(支票號碼111952)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