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合盛
- 原告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167號抗 告 人 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167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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