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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政恩、張皓翔

  • 原告
    帛群顧問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243號聲 請 人 帛群顧問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恩 相 對 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5%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22243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提示日即利息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起算日 │ │ ├──┼──────┼──────┼───────┼───────┼─────┤ │001 │107年1月29日│4,100,000元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 │晟107A001 │ ├──┼──────┼──────┼───────┼───────┼─────┤ │002 │105年6月15日│6,000,000元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 │1050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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