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2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289號
- 聲請人
- 乙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炫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林裕凱、林紹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林裕凱、林紹期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8年12月27日寄存於聲請人營業址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並於109年1月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