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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3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52號

聲請人
帛群顧問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恩
相對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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