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3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52號
- 聲請人
- 帛群顧問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恩
- 相對人
-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皓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