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56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凱鴻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清皓 相 對 人 冠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素妍 相 對 人 胡清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發票地在新北市五股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