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7號聲 請 人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非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美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