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本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33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趙本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蘇宏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江蘇宏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登記之登記證明文件;並陳報該公司是否於我國設立分公司之登記,若有,並提出登記之文件。 二、請提出足資識別鄢克亞為相對人江蘇宏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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