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聲 請 人 周龍德 非訟代理人 周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沛達國際有限公司、王學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5日聲請狀之 附表所載發票日與所附證物本票之發票日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