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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

聲請人
周龍德

非訟代理人 周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沛達國際有限公司、王學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5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發票日與所附證物本票之發票日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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