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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93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37號

聲請人
富國資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永祥、翁一緯、吳俊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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