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65號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銳暉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李昭德、林聰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銳暉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8日(即簽發本票時)變更事 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