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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9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03號
聲 請 人
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仁
相 對 人
鈺寬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鎧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790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001 │ │50,000元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1日 │CR 00000000A│├──┤ ├─────┼───────┼───────┼──────┤│002 │ │50,000元 │108年1月10日 │108年1月11日 │CR 00000000A│├──┤ ├─────┼───────┼───────┼──────┤│003 │107年9月21日│50,000元 │108年2月10日 │108年2月11日 │CR 00000000A│├──┤ ├─────┼───────┼───────┼──────┤│004 │ │50,000元 │108年3月10日 │108年3月11日 │CR 00000000A│├──┤ ├─────┼───────┼───────┼──────┤│005 │ │50,000元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1日 │CR 00000000A│└──┴──────┴─────┴───────┴───────┴──────┘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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