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337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竣輝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輝、李俊民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