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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聲請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新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聲請人原名稱「台新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變更後新名稱「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7日聲請狀所附本票正本無條件擔任支付「台新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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