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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0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
    葉蒼溳皇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鄭傑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008號聲 請 人 葉蒼溳 相 對 人 皇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傑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傑生(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Α一二三九七八六二六)於本院一○八年度司促字第一一七三六號聲請人與相對人皇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二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揚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鄭傑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為證。經查,相對人有董事陳揚、鄭傑生及謝孟娟三人,陳揚業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死亡,未指定特定董事代理其行使職權,其餘董事既未推選一人代理行使職權,亦未選任董事長,有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在卷足稽。本院審酌鄭傑生為相對人之董事,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爰選任其為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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