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0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趙亮溪
- 原告星展
- 被告皇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孟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0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謝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謝孟娟(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八年度司促字第一五四八○號聲請 人與相對人皇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簽訂銀行授信函及銀行往來總約定書,向聲請人申請貸款,惟相對人逾期未繳借款,故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揚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鄭傑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影本、銀行往來總約定書影本、保證書影本、銀行帳卡及利率資料為證。又查相對人有董事陳揚、鄭傑生及謝孟娟三人,陳揚業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死亡,未指定特定董事代理其行使職權,其餘董事既未推選一人代理行使職權,亦未選任董事長,有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在卷足稽。而本院前於108年10月17日 以108年度司聲字第10011號裁定選任鄭傑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然因鄭傑生具狀稱其不知相對人之營運與債務情形,且其與相對人間亦有債權關係,無法代相對人為說明等語,是尚難期待鄭傑生為相對人之權益進行訴訟,本院認鄭傑生應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業於108年11月18日 以108年度司聲字第10011號裁定撤銷在案。是本院審酌謝孟娟為相對人之董事,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爰選任其為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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