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06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69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民國(下同)108年6月12日對相對人公司所在地送達抵銷存款信函,惟實際上相對人已結束營業,經郵局以無人收受為由退回,聲請人再於108年7月27日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為送達,仍遭郵局以無人收受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抵銷存款之意思表示無法到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抵銷存款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回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108年8月19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83857825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